《永兴县产业园区企业厂房不动产权分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28 15:48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省经验做法,为提高土地使用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规范我县园区企业厂房不动产权登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了《永兴县产业园区企业厂房不动产权分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第一条第三款“鼓励园区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按照规划建设时序进行一体化整体开发”、第二条第二款“允许园区在政策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一款“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

  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湖南省产业园区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低效用地、国有闲置厂房盘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12号)第一条第三款处置方式:遵循“能用则用、不用则售、不售则租、能融则融”处置原则,按照“摸清、管住、用好、盘活”工作思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推动对“三类低效土地”、国有闲置厂房盘活处置,第三点分割转让:“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的地块进行分割后转让,需取得转让许可文件和签订转让合同”。

  6.《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和非住宅类房屋分割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郴资规办发〔2022〕8号)。

  三、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要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县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厂房不动产权分栋登记工作,解决园区企业拓鑫电子、云谷公司相关企业困难和需求,

  四、主要内容

  在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等安全技术标准,并由主管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材料条件之一,参照商品房登记模式,厂房分栋分别登记,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分栋分别登记,分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共同共有,并且厂房分栋办证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若厂房需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对共用设施及用房签订协议书。

  五、政策前后变化

  通过实施《永兴县产业园区企业厂房不动产权分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解决了原先办理企业厂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时,只能通过分割土地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的瓶颈,切实解决了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中面临的资金。

  六、政策预期

  在征求单位、社会意见中,各方对制定《永兴县产业园区企业厂房不动产权分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给予了充分肯定,该文件的出台,规范我县产业园区企业标准厂房不动产权分栋登记工作,为园区厂房分栋登记提供新路标,找到新办法,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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