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兴县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09 10:59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更好指导全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促进全省农业农村领域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永兴县农业农村局梳理起草了《永兴县农业农村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

  三、目的意义

  通过制定《永兴县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繁荣。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罚款处罚有助于企业及时纠正错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这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农业农村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涉及农业农村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共15项。主要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等轻微违法行为。

  (二)《免罚清单》由违法行为种类、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三个部分组成。《免罚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五、前后政策变化

  新发布的《免罚清单》解决了轻违免罚的“时间”维度的认定问题。《免罚清单》的出台,避免了执法简单化,从而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形象。

  六、政策预期

  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上减少了行政争议,建立企业、群众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需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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