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倡导文明祭祀的通告》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26 15:36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倡导文明祭祀的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倡导文明祭祀的通告》(YXDR-2018-00001)于2018年3月20日公布实施,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已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倡导文明祭祀的通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第二大点《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中第三小点: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永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六条:违反本禁令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禁令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目的意义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主动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等方式,带头禁燃禁烧、文明祭祀,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大力推进“和谐永兴、魅力永兴、平安永兴、生态永兴”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

  四、主要内容

  (一)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文明祭祀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从严查处。

  (二)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参与祭祀活动中未能制止同其共祭人员燃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焚烧纸钱和纸扎实物而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在祭祀活动中违反《永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相关规定,燃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焚烧纸钱和纸扎实物等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此发生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立举报电话(县森防办电话5521690),专门受理举报违反文明祭祀规定的情况。

  五、政策前后变化

  该规范性文件参考了我县原《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倡导文明祭祀的通告》内容;增加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作为处罚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将举报电话受理单位由原“县防火办”改为“县森防办”。

  六、政策预期

  通过倡导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主动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等方式,带头禁燃禁烧、文明祭祀,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减少野外无序火源,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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