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5 11:50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不详 【字体:

YXDR-2011-01002

 

永政办发〔20114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永兴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层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基层政权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对各级政府安排、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和村级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保日常工作运转的行政或事业支出,即基本支出;二是国家各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即项目支出;三是国家安排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即财政补助资金。

我县现阶段具体到项目可分为:基本支出类包括预算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其他支出;专项资金包括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包括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退伍军人双定补贴、村干部误工补贴、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50项补贴。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遵循“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资金监管和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乡镇财政所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单位,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乡镇各站所要紧密配合,协作一致,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村两级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乡镇和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乡镇级收入必须纳入“乡财县管”,实行村级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管理。要完善乡镇部门预算和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按照“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基本支出要定员定额控制,按规定程序报批。村级的重大事项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乡村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要严格实行分账核算,严禁村级办公经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项目资金混用,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监管。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由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使用、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要全程参与监管。

对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所要纳入监管范围,要主动与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有关政策和资金信息,全面掌握本乡镇实施的项目情况,强化资金监管。

1.项目立项。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对申报不实的,要拒绝签署意见,并向县财政局报告。

2.项目批复。项目核准立项后,相关部门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并送达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备案。

3.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乡镇财政所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草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4.项目公示。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通过媒体或在“政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5.项目查验。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并签署意见。

6.资金拨付。对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乡镇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向县财政局报告,按规定处理。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拨付要实行会签制,乡镇财政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业务股室要依据乡镇财政所的意见,办理报账业务。

7.绩效评价。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交县财政局基建预决算中心或其他同类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8.资料归集。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六条  加强补助性资金的核实工作。财政所要对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采取 “一折通”(或“一卡通”)的发放方式,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并督促相关站所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  建立信息通达制度。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相关文件、资金额度告知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

第九条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所在监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建立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减负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列席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财政局组织召开,及时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监管效果,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乡镇及其站所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及时传递信息的乡镇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监管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3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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