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0-12-20 17:07 来源:县建设局 作者:不详 【字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为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确保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二、明确执法责任。

(一)局长是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局长负执法责任,执法大队负责人为直接执法责任人。

(二)参与特定行政执法的,直接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

(三)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三、执法大队要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制定各项审批、监测、管理、办案程序,做到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四、执法大队承办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

五、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涉及到技术问题的必须经过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条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申诉。

七、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分别予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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