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时间:2010-12-20 17:05 来源:县建设局 作者:不详 【字体: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零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四、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六、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书面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

七、本局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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