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度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永兴县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度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9 17:12 来源:县畜牧水产局 作者:不详 【字体:

县农业保险各有关单位:

  根据湘政办发[2007]12号,湘财资[2007]30号文件精神,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怀下,我县从2007年开始成为农业保险试点县。一年来我县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承办。在开办保险工作过程中,中华保险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及县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作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认认真真做好农险的承保及理赔工作。使党中央、国务院这一惠农政策得到了真正的落实,为我县养殖户灾后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惠农政策,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将农业保险 件好事办好办实。根据省财政厅的最新政策精神,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工作开始启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展业务的能繁母猪保险乡(镇)每月可对新增加的能繁母猪进行收费承保,承保数量按实际新增能繁母猪数量确认,造好新增能繁母猪的投保清单,并严格按照《能繁母猪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操作,每头母猪必须配打保险耳标或防疫耳标,实行全流程化系统承保理赔管理。

  二、对新增的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应足额及时投保,新增户投保的保险期限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电脑打印的保单上的期限及中华联合的实收保费的收款收据为准。对出现保险事故的养殖户,经查实存栏数与投保数不一样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按规定赔付。

  三、对承保及理赔严格按《保险条款》执行。

  1、承保。按《条款》规定必须是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的健康母猪方可投保。对未达此标准的后备母猪及超龄母猪一律不予投保。对承保的母猪按12元/头收取保费。

  2、报案。由动物防疫部门确诊母猪死亡以后方可报案。死亡之母猪要有防疫台账,防疫耳标及保险耳标。报案必须按规定拨打95585报案电话,以便于数据管理。

  3、查勘。由中华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及动物防疫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取证。

  4、理赔。死亡母猪必须作出处理。既母猪死亡后找合适地点解剖后焚烧处理,以确诊病因及杜绝病死猪肉上市。对经动物防疫部门确定因倒塌、洪水等到自然灾害致死可以上市的,由保险公司减除适当残值后按规定赔付。

  5、户主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与投保清单上一致。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将不予赔款。对谎报、虚报等骗保行为的当事人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四、县财政的能繁母猪补贴款今年将增加至100元/头,届时且政府将按各乡镇实际投保头数清点造册,发放2008年度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各乡镇农业(能繁母猪)保险专干及协保员应尽快将符合承保条件的新增能繁母猪保费收取好,及时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瓮为养殖户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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