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1:15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兴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永兴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业主主体”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完善小区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宜居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政府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及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加装电梯,方便群众出行、提升生活品质。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本栋(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三)坚持业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由业主组织或委托实施,改造资金通过多渠道共同筹措。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兴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范洪水任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罗建军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便江街道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管理部等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刘永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负责制定加装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牵头组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包括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规划和土地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加装后的检测验收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为日后电梯维修、保养等方面提供政策指导。

4.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办法,落实资金并按规定拨付。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管理部负责制定加装电梯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需进行地质勘察、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修保养,安装前应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使用管理者应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强督查检查。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加装电梯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建设程序、质量与施工安全、资金的拨付使用等符合规定要求,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实效。

五、鼓励政策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供电部门应做好电梯供电公共设施的建设、保障工作,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三)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台资金奖补。

(四)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六、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或社区申请调解。也可由业主委托电梯(维保)公司垫资代建,建成后业主乘坐电梯按次刷卡交费,具体交费标准、维保协议由业主与电梯维保公司自愿协商。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或使用的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七、实施程序

(一)明确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组织实施,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为便于工作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原产权单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负责加装电梯组织协调、统一意见、制定方案、签订协议、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制定方案。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方案。

(三)签订协议。实施主体签订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四)协议公示。相关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可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对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

(五)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六)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结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3.经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6.县住建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便江街道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管线单位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务、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七)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实施主体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八)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报请县住建局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便江街道办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社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在电梯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完成验收后将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永兴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九)补助资金拨付。经住建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的使用登记证书后,向永兴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八、其他事项

(一)加装电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要求街道办组织调解的,街道办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违反本方案擅自加装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原既有住宅已加装电梯的,按此实施办法补办相应验收手续,纳入有关部门监管范围,但不予补贴奖励。

(六)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上级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