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7

永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永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结果反馈公示

永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永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结果反馈公示

发布时间:2017-09-04 09:51 来源:县烟草局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7年8月30日在永兴县烟草专卖局八楼会议室举行《永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永兴县烟草专卖局纪检组长曹庆华担任听证主持人,28名听证会代表参加,总共提出8条建议,具体如下:

1.听证代表:《办法》条款内容应当用语规范、表述准确、简明扼要,文本格式应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答:意见合理,我局已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永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条款内容;

2.听证代表:《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5点、第(二)项第3点及第二十二条“工商营业执照”应表述为“营业执照”。

答:意见合理,我局已修改《办法》内容为“营业执照”;

3. 听证代表: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项内容,第十八条应增加一项除外条款“有外资成分企业除外”。

答:建议合理,我局已修改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有外资成分企业除外)且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 听证代表:《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行政村是指政府为了便于管理而确定的乡下边一级的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区域”,表述不准确。

答:建议合理,我局已修改为“行政村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农村基层管理单位”;

5. 听证代表:《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相关词语应增加“安全条件”说明。

答:建议合理,我局已增加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安全条件”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经营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安全条件是否达标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6.听证代表:《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50米范围以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发现有学生在学校周围买烟、吸烟,希望加强学校周边监管力度,查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加强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

答:对于中小学校周围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我局将进一步联合工商部门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7. 听证代表: 《办法》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表述与新制定的《民法总则》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答:因相关法律法规表述没有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办法》暂不修改;

8.听证代表:《办法》第二十八条应改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答:建议合理,我局已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永政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永兴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