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行复终字〔2020〕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终字〔2020〕2号
申请人:许海军,男。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谷陆文 ,永兴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许海军不服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5日作出的永公(城)决定〔2020〕第05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许海军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许海军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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