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行复决字〔2023〕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15:14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决字〔2023〕7号

  申请人:永兴县太和**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PC0****,住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太和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曾*华,职务:永兴县太和**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023****0011X5,机构地址: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337号。

  负责人:曹*赞,职务: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香,职务: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7月2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的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永兴县太和**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一、免去刘广平的公司经理职务,重新聘任曾强华为公司经理;二、免去刘广平的公司分支机构“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负责人职务,重新任命曾强华为负责人;三、免去刘广平的财务负责人职务,重新任命周文超为财务负责人。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办理了“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营业执照遗失声明。随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只办理了公司经理、监事的变更登记,没有办理该加油站负责人的变更登记。2023年7月3日,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该加油站负责人的变更登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提交的上述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的材料齐全,变更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何种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什么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该加油站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交《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原任负责人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制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申请办理“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负责人变更登记,并未提交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被申请人核实,该加油站的股东刘广平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了一份《声明》,证明营业执照并未遗失,在股东刘广平手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在营业执照未遗失的情况下,通过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其何种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意见与实际不符。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但申请人并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对永兴县太和**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作出了重大人事调整。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该加油站负责人的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原任负责人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制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核实了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在股东刘广平手中,并未遗失,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规定,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6.《法制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7.《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8.《不予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9.《声明》;10.《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办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业务的相关情况回复》;1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无异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负责人的变更登记,并提供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原任负责人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制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被申请人在审查申请资料时,对其他材料均予认可,但是确认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在股东刘广平的手中,并未遗失,对申请人提供的《法制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人未予提供,被申请人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于2023年7月4日作出了《不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本机关认为,本案的情节简单,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在《法制日报》刊登了永兴县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太和乌萝加油站《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并准备好其他材料后,于2023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该加油站负责人的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对其他材料均予认可,但对《法制日报》于2023年6月19日刊登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的法律效力予以否认,理由是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在股东刘*平的手中,并未遗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明知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并未遗失的情况下,擅自在《法制日报》刊登的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与事实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规定,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履行告知“具体何种材料不齐全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的义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程序违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已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无法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根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太和乌萝燃料有限公司办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业务的相关情况回复》的内容,证明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对该回复的微信聊天签收记录,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可,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永兴)登不受字〔2023〕第28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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