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行复决字〔2023〕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9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决字〔20239

 

申请人:贺*吉,男20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2********1819住址: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住所永兴县便江街道县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唐*春,永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永兴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永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殴打的办案程序向郴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公安局移送给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又移送给本机关。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移送快递邮件,依法于2023年9月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1月20日,申请人在永兴县龙山路与西水路岔路口被人追逐拦截殴打,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帮助报警。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未对现场环境及人员进行音频记录,只是将申请人送到医院救治。当天晚上,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做笔录。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调取附近监控,被申请人没有调取。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带领申请人调取监控,只有马路对面远处看到申请人被打的模糊画面。被申请人没有遵守《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的规定,导致案件至今没有进展,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20日16时26分,被申请人接到匿名报警,称有人在县城龙山路龙山小区打架。被申请人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申请人在永兴县便江镇龙山豪庭小区附近向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多家商铺存在过期食品问题。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带领申请人指认过期食品,指认过程中,商铺老板要求申请人说清楚情况,申请人不愿交流,并往永兴县人民法院方向跑。期间,有人喊抓小偷,周边有多名群众参与追逐。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和商铺老板追过去时,申请人已被打,于是立即报警。被申请人到场后,将申请人送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治疗。202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以行政案件立案办理。后经郴州市惟民司法鉴定中鉴定申请人为轻伤二级,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16时26分,被申请人接到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报警,申请人在永兴县龙山路与西水路岔路口被打。经调查了解,申请人在永兴县便江镇龙山豪庭小区附近向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多家商铺存在过期食品问题。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一起到商铺指认过期食品。指认过程中,商铺老板要求申请人说清楚情况,申请人不愿交流,怕被打,往永兴县人民法院方向跑。期间,有人喊抓小偷,周边有多名群众参与追逐。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和商铺老板追过去时,申请人已被打,于是帮助报警。被申请人到现场后,将申请人送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治疗。202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以行政案件立案办理。后经郴州市惟民司法鉴定中鉴定申请人为轻伤二级,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中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郴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郴政行复转字2022〕90

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贺安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310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