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第一季度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14 11:04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第一季度执法案件公示汇总表

承办执法机构: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序号

立案案号

当事人

立案时间

案由

法律适用

权力告知

法制审核

处罚决定

1

永城执法立案〔2020〕第Z1-001号

永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21日

某某新苑(永湘商贸大市场A地块2007G21#-D)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永城执行告字〔2020〕第Z1-0001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3500元

2

永城执法立案〔2020〕 Z1第2号

永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29日

永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永城执行告字〔2020〕第Z1-2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25969.1元

3

永城执法立案〔2021〕第Z2-001号

唐某某、刘某某私人住宅项目(处遗)

2021年

1月14日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永城执行告字〔2021〕第Z2-01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4610元

4

永城执法立案〔2021〕第Z2-03号

永兴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3日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永城执行告字〔2021〕第Z2-03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15110元

5

永城执法立案〔2021〕第Z5-0122-01号

崔某某

2021年

1月22日

崔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永城执行告字〔2021〕第Z5-0127-01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1000元

6

永城执法立案〔2021〕第Z4-001号

郭某某

2021年

1月25日

擅自张贴广告宣传画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永城执行告字〔2021〕第Z4-001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200元

7

永城执法立案[2021]第Z4-002号

凌某

2021年

1月20日

擅自散发广告单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永城执行告字[2021]第Z4-002号

已审核

行政处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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