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水利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承办执法机构:永兴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黄少华 |
43102319*********0 |
郴永水罚字〔2021〕0 1号 |
水库管理范围内挖路取土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在永兴县樟树镇上应村桃李冲水库(小一型)管理范围内,用挖机进行挖土修路、取土(煤炭淤泥)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郴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款 |
罚款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元(1576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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