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城执法罚决字〔2024〕Z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执法 罚决字〔2024〕Z4-4号
当事人;郴州****农产品有限公司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1.22 民族 :汉 文化程度: 高中 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枣子村十四组
身份证号码:431023****6518 联系电话:177****9496
你(单位)擅自在惠民路130号违规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擅自在惠民路130号号挖掘城市道路,且挖掘城市道路前未到我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 违法行为当事人 ;
证据二:询问笔录 , 证明 违法行为事实 ;
证据三:现场照片 , 证明 违法行为事实 ;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 违法行为事实 ;
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城执法罚先告字〔2024〕Z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4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捌佰玖拾壹元整(小写;89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兴支行 (账号: 4300151407005000258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