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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永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16 10:40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永政发〔2016〕36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永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永兴县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务实为民,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协助有关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九、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和县长交办的工作。

十、县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开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向县长和分管的副县长报告工作。

各局(委、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实施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坚持开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公众参与,编制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起草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协调工作,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方便公众知情、便于公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三十、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加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和县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公众来信和定期接听县长公开电话,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提高县长公开电话办理质量。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中重点领域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和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重要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提交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组成,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副县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四)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听取各副县长有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重点工作。县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四、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按程序报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初审。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全县性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五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四、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向县长请示报告后,再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并批准后方能离永,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

各乡镇长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报请县长同意,并由乡镇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并报告县长和分管县领导。再由各单位办公室向县委办、县政府办书面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高速公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九、本规则授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七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政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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