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医疗保障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是政府工作部门,部门职能与构成: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维护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及其准入规划和医保支付标准。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县医保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数6名,实有编制数4名。
(二)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 何雄军
主持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友谊
分管服务管理股和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指导大病保险.意外伤害经办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广华
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股与法规以及党建、群团、人事、纪检监察、扶贫、医疗救助.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工作。
(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3.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
4.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5.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7.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
8.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13号)
9.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
10.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号)
11.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 57号)
12.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9号)
13.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93号)
14.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94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8〕31号)
16.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1)
17.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7)
18.关于贯彻《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函〔2018〕121号)
19.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8〕1号)
20.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湘医保发〔2018〕2号)
21.关于将药品达沙替尼(施达赛)继续参照我省医保特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保函〔2019〕7号)
22.关于印发《郴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郴政发〔2000〕3号)
23.关于印发《郴州市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郴政发〔2000〕6号)
24.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0〕28号)
25.关于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41号)
26.关于印发《郴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12号)
27.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郴发改发〔2016〕209号)
28.关于印发《郴州市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教治教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卫计发〔2017〕32号)
29.关于郴州市城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郴发改发〔2017〕256号)
30.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郴市劳〔2000〕43号)
31.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郴市劳〔2000〕144号)
32.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标准及费用报销范围》(试行)的通知(郴市劳〔2000〕115号)
33.关于印发《郴州市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报销范围及结算标准》的通知(郴劳社〔2002〕131号)
34.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郴劳社〔2007〕130号)
35.关于印发(郴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人社发〔2012〕43号)
36.关于印发《郴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3〕99号)
37.关于调整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2015〕11号)
38.关于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郴人社函〔2016〕190号)
39.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4号)
40.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 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家庭病床 大病特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8号)
41.关于优化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57号)
42.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85号)
43.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92号)
44.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103号)
45.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4号)
4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47.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续(签)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37号)
48.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36号)
49.关于转发《2020年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求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卫涵〔2020〕81号)
50.《疾控科规范特药管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3号)
51.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
52.关于印发《郴州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医保发〔2019〕12号)
5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郴卫函〔2019〕107号)
54.关于及时报送“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及支付标准政策落实有关情况的通知(湘医保函〔2019〕78号)
5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
56.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19〕16号)
57.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9〕9号)
58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
59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2号)
60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8号)
61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健康扶贫工程“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149号)
62郴州市医疗保障局郴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郴医保发〔2020〕31号)
6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费用疫情医疗保障政策解读》的通知(湘医保办函〔2020〕2号)
6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35号)
(四)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是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县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执行医保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管理全县医保基金,审核医保报销经费,承办医保信息管理。共设3个股室,即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服务管理股、规划财务股。局下设立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五)财政预算、决算以及“三公”经费情况
(1)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无二级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为本级。
(2)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1)收入预算:2020年永兴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预算收支情况和项目经费安排如下: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020年预算总收入33196.3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503.9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07.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8535.36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50.02万元。收入较去年预算增加4126.4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减少214.26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增加96.34万元。
(2)支出预算情况:2020年支出预算33196.33万元。其中: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7.42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2621.4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金融支出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46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0万元,预备费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转移性支出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万元,债务发行费用支出0万元。支出较去年预算增加4126.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97.27万元,项目支出增加3629.1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610.95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20年年初预算数为497.2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党组织活动经费4.96万元。
(二)项目支出:2020年年初预算数为4113.68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说明
2020年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本级的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18万元,比2019年预算增加24.86万元,上升38.14%,主要因为机构改革人员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3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3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9年减少1.87万元,主要是厉行节约,规范管理,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
(三)一般性支出预算
2020年我单位一般性支出预算34.30万元,主要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说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0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0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33196.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7.27万元,项目支出32699.06万元。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4.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5.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经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8.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一、公开内容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资金信息、统计数据等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yxx.gov.cn/)部门信息公开中永兴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栏目内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服务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3.公开时限
本行政机关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涉及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永兴县医疗保障局稽核股
办公地址:永兴县便江镇干劲东路36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5-5531655
通信地址:永兴县便江镇干劲东路36号
邮政编码:423300
3.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信息公开,需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应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可在“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yxx.gov.cn/)部门信息公开中永兴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栏目内下载或向本单位申领。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能够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服务业务。
4.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本行政机关收到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永兴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永兴县医疗保障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纪检监察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735-5531655,地址:永兴县便江镇干劲东路36号,邮编:423300。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四、附则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指南》由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调整。
附件: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永兴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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