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发〔2019〕4号)要求,永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邓一初

  机构地址:永兴大道146号

  邮编:423300

  电话:0735-5522325

  上班时间: 8:30-12:00    14:30-18:00

  内设机构: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股、市政公用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考核评价股、安全监管股(县燃气管理办公室)、财务装备股、人事股、巡查第一执法队、巡查第二执法队、巡查第三执法队、巡查第四执法队、巡查第五执法队、经济开发区执法队、规划执法队、建设工程执法队、房产执法队、市容与环境执法队、环卫与渣土执法队、燃气与市政园林公用执法队和执法督察队。

  主要职责

  依据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永办〔2019〕40),明确如下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综合管理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有关标准和规范。负责县城区建成区权限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城市市政设施运行的监管。承担县城建成区有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堤、路牌、照明亮化以及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等设施的运行监管。承担县城建成区占破道、户外广告设置监管。参与市政规划评审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市政设施维护服务工作。

  (四)负责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指导、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监管。承担县城建成区排水(含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承担县政府有关特许经营相关工作。

  (六)负责县城建成区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物立面和色彩、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占破道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车辆清洗行业管理。

  (七)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管。组织县城建成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管。承担县城建成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监管,组织和指导古树名木保护、迁移工作。参与有关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指导园林绿化服务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县城建成区依法行使权限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有关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负责协调、组织城市综合管理有关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

  (九)拟订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科技引进工作。推进完善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和运用。

  (十)承担城市综合管理性绩效考评。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综合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十一)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系统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本系统各种规费的征收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调整

  1.将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将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政处罚权划入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3.将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有关职责增加

  根据《中共永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永兴县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永编办〔2020〕9号)要求,增加如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二)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有关城市管理领域县级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1.统一承担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以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2)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3)依法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4)依法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5)依法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施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2.承担全县有关重大、复杂和跨区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三)依法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四)承担全县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