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1-3360470 文号:永农发〔2021〕5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1-14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6-10-26
签署日期:2021-10-27 登记日期:2021-10-27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1-10-27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YXDR-2021-14001

 

永农发〔2021〕51号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现将《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7日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全县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体制与职能,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真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办发〔2019〕30号)、《中共永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兴县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永编办〔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事权划分要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各乡镇(街道)对所管辖区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

(二)级别管理原则

事权划分要充分体现县级与乡镇(街道)配合协调原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考核以及对乡镇(街道)违反农业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三)权责统一原则

事权划分要合理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和力量,理顺权责关系,落实县级和乡镇(街道)部门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四)提高效能原则

事权划分要实现县级、乡镇(街道)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运转,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二、主要事权划分

(一)农业投入品(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监督管理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和批发经营的企业,以及对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经营门店的监管。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对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大户、公司、农庄等)监督管理

1.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大户、公司、农庄等的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

2.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三)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省市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农产品检测任务,以上市前检测为主,抽检对象包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散农户和销售市场等。

2.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农产品检测疑难问题的指导、复检和重大案件的农产品检测。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四)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生猪屠宰事项监督管理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畜牧水产养殖业、兽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鱼类资源与渔业环境保护、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对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五)宅基地管理

1、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置全县范围内跨区域和重大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属地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农业机械管理

1、各乡镇(街道)承当农机管理职能,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非法载人拖拉机、收割机上路行驶。做好本辖区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台账更新工作。

2、农业农村局(农机事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的牌证发放及办理各类机械驾驶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业机械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其他事权划分

(一)农业环境保护: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2. 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二)耕地质量保护: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辖区内耕地质量保护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2. 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三)植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辖区内植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2. 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辖区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2. 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和重大案件以及跨乡镇(街道)案件的查办。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2. 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事权划分之外涉及的案件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处理或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处理。

(六)行政审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省农业农村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由县农业农村局赋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的赋权事项已由县司法局统一下放)。

四、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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