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12-12 11:09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一、背景依据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免罚清单”的通知》(永司发〔2021〕25号)精神,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大优化的决策部署,并根据《行政处罚法》《永兴县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等规定进行认定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拟出台本清单。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大优化的决策部署,核准轻微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

《永兴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包括免于处罚的条件和免于处罚的事项(3类轻微违法行为)。

四、制定程序

我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初拟了《永兴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经本单位政府法律事务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书面征求了我县2个律师事务所和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后,送规范性文件管理股进行备案。


 

永兴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