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保证抵押权行使时,能起到担保价应当具有的作用。担保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果担保贷款超出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时,登记机关不能办理其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