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12-31

生育服务证办理主要面向已婚育龄家庭或未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相关服务。

政策文件一分钟了解我们

生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产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发...  更多>>

  • 生育服务登记
  • 再生育审批
  • 相关下载
  • 关联服务

表格下载:

生育服务登记表.doc

办理时间及期限: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时限: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生育登记即完成,生育服务证办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生育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及电话:

办理地址:各乡镇(街道)

办公电话:

便江:5533328       大布江:5760006

七甲:5980004       鲤鱼塘:5776006

龙形市:5972080     柏林:5666077

樟树:5640002       太和:5630601

金龟:5600001       黄泥:5901122

湘阴渡:5681933     高亭司:5810002

马田:5851859       悦来:5700771

洋塘:5960790       油麻:5750999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育登记服务表;

2.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3.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许可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做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表格下载:

再生育申请表.doc

办理时间及期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4:00-17:00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电话:

窗口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乘2、3路公交车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下车 

业务咨询电话:0735-5678153

投诉电话:0735-553168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材料:

1.再生育申请表;

2.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许可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符合上述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