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下载:
办理时间及期限: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时限: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生育登记即完成,生育服务证办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生育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及电话:
办理地址:各乡镇(街道)
办公电话:
便江:5533328 大布江:5760006
七甲:5980004 鲤鱼塘:5776006
龙形市:5972080 柏林:5666077
樟树:5640002 太和:5630601
金龟:5600001 黄泥:5901122
湘阴渡:5681933 高亭司:5810002
马田:5851859 悦来:5700771
洋塘:5960790 油麻:5750999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育登记服务表;
2.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3.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许可依据:
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做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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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及期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4:00-17:00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电话:
窗口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乘2、3路公交车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下车
业务咨询电话:0735-5678153
投诉电话:0735-553168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材料:
1.再生育申请表;
2.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许可依据:
申请条件: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符合上述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申请拨付时除提供《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5日